| 办理出口退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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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8 16:29 东昌府区招商引资服务手册 |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中央决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实行出口退(免)税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主要内容:一是将征收的进口产品增值税的增量用于出口退(免)税;二是降低出口退(免)税率三个百分点;三是取消属于我国资源缺少、需要大量进口满足国内需要的商品、产生环境污染的商品和限制进口的商品的退(免)税;四是区别对待生产型出口企业和流通型出口企业,政策向生产型出口企业倾斜;五是出口退(免)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增长部分退税款由中央负担75%、地方负担25%。
办理出口退税的部门是地市级以上的国家税务机关。
出口退(免)税登记。出口企业应于涉及出口退税的首笔业务发生前,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证书》(内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退税机关要求的其他申报材料。从以上要求可以看出,出口企业在办理登记前发生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报送以下有关材料:如实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报送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报送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申报材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算,将清算结果报主管税务机关。清算结束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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