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贸工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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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8 15:18 东昌府区招商引资服务手册 |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04年7月1日前,我国对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审批制,自去年7月1日始,实行备案制,简化了程序,取消了对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的限制.企业通过了审批,我们称该企业获得了外贸进出口权;进行了备案,我们称该企业具有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但从实际操作和效果来看,并没有实质的区别.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还须提供财产公正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进口本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经外经贸局审核后进行网上提交,并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该表经企业盖章、法人签字、市局审核人签章后,赴省厅办理正式证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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