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贸代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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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8 16:02 东昌府区招商引资服务手册 |
外贸代理制是指有外贸经营资格的公司、企业(代理人),根据无外贸经营资格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法律关系,只要代理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就要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外贸代理制的情况下,代理人既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也无法根据代理行为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和权利。
现在,我区有相当一部分的产品通过代理出口,但从企业和全区长久利益来看,我们并不主张这种出口方式:一是因为外地代理公司肯定要从中得一部分利益。二是至今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规范这种代理的法律,并且代理活动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外商),易产生法律纠纷,并且实际处理中有可能使被代理人处于两难的境地。三是因为凡通过外地代理企业代理出口的产品,并不计入我们的出口统计。所以,只要企业有固定的出口客户,我们应该鼓励该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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